流浪汉4次盗食充饥 检察院不起诉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名叫张某甲的流浪汉,因生活所迫,在玉环市连续四次偷窃食物以充饥。当地检察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危险性不大,最终决定不起诉。
据中国检察网透露的信息,张某甲于1975年出生在贵州省桐梓县,流离在玉环市无固定住所。早在1998年,张某甲就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去年11月,面临生计困境的张某甲,先后四次在玉环市某处偷取豆腐皮、豆腐泡等豆制品,总价值约200元。不幸的是,他在第四次偷窃时被发现,商户当场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因涉嫌盗窃罪,张某甲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至市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
有媒体报道称,张某甲多年前便来到玉环打工。去年春节后,当他回到玉环时,发现工作已被他人替代,无奈之下只能另寻工作。不幸的是,他在此期间遗失了手机和身份证,也不愿让家人知道自己的困境,于是开始了他的流浪生活。
针对这一案件,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指出,张某甲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危险性不大,因此不认定为犯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柴欣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偷窃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但如果是频繁偷窃或入户偷窃则没有数额限制。在本案例中,张某甲虽然只偷了价值200元的食品,但考虑到他曾有盗窃前科,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检察院在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认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与尺度。这一决定也展示了法律对于困难人群的关怀与理解,让人们在严酷的现实中看到了法律的温暖与宽容。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如何帮助弱势群体、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