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也有新的管理办法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33号)解读
自2018年2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一法规的新亮点。
一、征税依据更为明晰
该办法的第一条中,明确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不仅包括了《海关法》,还增加了《关税条例》。这一改动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为具体,为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征税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前置审批的简化
在233号令的第二条和第七条中,取消了暂时进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先的前置行政审批已改为事前的“确认申请”。企业在不确定产品是否适用暂时进出境规定时,可以向主管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这一改变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三、“容器”定义的精准
第三条中,对“盛装货物的容器”进行了更精确的表述,改称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包装材料的定义,使得执行更加统一。
四、适用范围扩大
新的管理办法中,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范围从原本的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特别增加了(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显示了更广泛的涵盖性。
五、审批程序的优化
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程序得到了大大简化。第十一条则取消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这些改变将极大地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六、异地复运操作更便捷
对于需要在不同地点进行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十二条取消了原先的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要求。现在,只需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不可抗力原因表述明确
在第十六条中,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情形进行了明确,去除了难以界定的“失去使用价值”情形,只保留“灭失”情形,使得表述更为明确。
八、展览品审批时限放宽与跨区办展便利化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展览品的进口备案时限得到了放宽,由原来的20日前延长至进境前或进境时。跨关区举办展览时,转移展览品不再需要申报转关,只要采用全程担保即可免于转关办理,这一改变为跨区办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